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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都巿更新辦理房屋移轉時之契稅申報日,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

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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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22 11:33   更新日期: 2012-12-24 11:34   天眼日報記者 涂美郁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涂美郁/台中市報導】

因都巿更新辦理房屋移轉時之契稅申報日,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巿更新案件辦理房屋移轉時之契稅申報日,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巿更新案件於核准時,均已有建築物分配清冊,納稅義務人可以該建築物分配清冊申報契稅,應不致於會有實施者因主管機關釐正權利變換分配清冊尚未核發,而無法在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情形。

但如果是因更正面積而須釐正原分配清冊,致遲延申報契稅者,於核算契稅加計怠報金時,可以扣除該段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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