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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農糧署為食米把關

請多食用台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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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27 22:38   更新日期: 2012-12-27 22:41   天眼日報記者 吳金生 / 桃園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吳金生/桃園市報導】

農糧署指出,糧食管理法規定市售食米應標示項目包括: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與地址等,新修正之「糧食標示辦法」並規範「品質規格」應依國家標準標示等級,未達國家標準之產品應標示等外,及標示優質或優良米等用語應達國家標準二等之限制,請民眾選購標示完整之市售食米。

副分署長蘇德明表示,農糧署每年皆辦理市售食米定期、不定期抽檢,進行標示檢查及品質檢驗工作,以主動掌握市場包裝米標示及品質實際狀況。針對不合格產品依糧食管理法規定分別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廠商於限期內改善違法情節,屆期未改善者,依糧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之罰鍰。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充分提供消費者消費資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每年均針對市售包裝食米實施標示檢查及品質檢驗,以督促業者誠實標示並加強內容物品質之管制,嚴格為食米安全把關,請民眾安心選購,並請多食用「在地生產」之國產優質好米,共同支持台灣農業及辛勤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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