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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散性粒狀物不符規定比例高南縣環保局辦理輔導及法規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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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6-22 18:37   更新日期: 2009-06-22 18:38   天眼日報記者 黃莉寬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莉寬/台南市報導】

為加強宣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8年1月8日所公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提昇轄內空氣品質,臺南縣環保局訂於98年6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00,假台南縣環境保護局(地址:台南縣新營市長榮路二段78號)第二會議室辦理「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宣導說明會。

台南縣環保局在本管理辦法公告前,即積極派員到廠宣導相關規定,由98年上半年巡查調查結果顯示,不符規定的情形比例高達81%,例如在85家具有堆置作業的公私場所中,僅有16家具有符合規定防制措施,其他如輸送作業、運輸作業、製程作業及裸露地不符合的比例分別為55%、15%、26%、25%,因此環保局特別再辦理法規說明會,加強宣導並輔導業者符合相關規定。本次邀請對象包括:不符規定業者、一般裸露地之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縣內營建工程承包商等。

台南縣環保局江世民局長表示,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營建工程以外,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主要包括港區、砂石採集或處理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瀝青拌合業、建築用陶土或黏土製造業等行業;堆置、裝卸、輸送、運輸及開採等作業;以及一般裸露地及道路分隔島等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具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能(如:密閉系統、自動灑水設備、集氣系統及運輸車輛清洗設備等),以及運轉監控設備(如電錶、水錶)。

環保局再次提醒業者,既存污染源應自98年7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若對本管理辦法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環保局(06)6572813,或承辦單位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6)6371936,亦可自行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下載法規條文(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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