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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廣告物自治條例實施已上路 無牌廣告車輛將沒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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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02 20:29   更新日期: 2013-01-02 20:29   天眼日報記者 歐陽屏竹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歐陽屏竹/台南市報導】

臺南市政府為整治違規佔用道路及土地的無牌廣告車輛,101年 12月22日實施「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不得使用無牌照車輛設置廣告,經通知於仍不清理者,視同廢棄車輛清除,並處所有人3,000元至15,000元罰鍰。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遵守規定,主動清除放置路旁及空地的無牌廣告車輛,以免受罰。

環保局表示,無牌廣告車輛種類繁多,從貨車、轎車、三輪車到機車都有,長期違法佔用土地及道路,影響市容景觀及土地所有人權益。

「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不得使用無牌照車輛設置廣告」,如違反規定者,視同廢棄車輛處理,並處車輛管理人或所有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接獲檢舉後將派員至現場勘查認定,在車體明顯處張貼清除通知,二日後若無人清理,不論設於私有或公有土地,均視同廢棄車輛移除並公告認領,所有人若出面認領則依自治條例開罰,無人認領即依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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