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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土地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皆可辦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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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02 10:07   更新日期: 2013-01-03 01:08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高春霖/屏東縣報導】

自用住宅土地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皆可辦重購退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得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以貼補購買新屋土地總價款之差價。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因素須出售原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導致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或意願。依前述規定,土地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在辦竣產權登記二年內重購或出售自用住宅,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時,可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該分局特別提醒有換屋計畫的民眾,得利用重購退稅規定,為自己節省一筆可觀的稅金。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106、107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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