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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開徵後才申請自用住宅者,自申請之次年起始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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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02 10:09   更新日期: 2013-01-03 01:17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高春霖/屏東縣報導】

地價稅開徵後才申請自用住宅者,自申請之次年起始適用優惠稅率。

屏東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地價稅開徵後納稅義務人持當年度地價稅單來稅務局更正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依規定是没辦法即期改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其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依前述規定,民眾要申請優惠稅率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超過期限者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103至105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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