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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止美光公司、日商爾必達存儲器公司、瑞晶電子公司之結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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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02 17:57   更新日期: 2013-01-03 01:58   府會記者 張慎芳 / 台北市 宣導  

【府會記者張慎芳/台北市宣導】

公平會於本(102)年1月2日第1104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美商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光公司)、日商爾必達存儲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爾必達公司)、瑞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晶公司)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本結合案美光公司將挹注資金收購爾必達公司股份,並取得爾必達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持有之瑞晶公司股權,另購買瑞晶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權,本結合案完成後將直接或間接持有瑞晶公司1/3以上已發行普通股股權,並直接或間接控制瑞晶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另,美光公司、爾必達公司及瑞晶公司上一會計年度在臺銷售金額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結合申報門檻,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場占有率總和雖提升為全球第二位,惟市場上仍有三星公司、海力士公司及數家事業與之競爭,且其結合後之占有率與第一位三星公司4成多之市場占有率仍有不小差距,而與海力士公司之市占率則屬相當,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實仍面對三星公司與海力士公司之定價牽制或價格破壞之競爭,且目前尚無積極事證足認結合事業與其競爭者以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採取一致性之行為,使市場實際上不存在競爭之疑慮。至於參進門檻部分,DRAM產業係屬一資本密集產業,參進該市場於資金與技術原即存有一定之門檻,此為該產業原即存在之產業特性,尚非因本結合案而提高其障礙。末查DRAM產品因國際貿易障礙低、全球產品規格化及全球均有供應商及客戶,如任一集團提高其DRAM價格、獲取不合理之利潤,交易相對人得容易選擇或轉換交易對象,故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尚有箝制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之抗衡力量。

由於本案係結合後,全球DRAM市場形成三星、海力士及美光公司三足鼎立之趨勢,有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公平會另考量整體經濟利益:(一)本案結合實施係美光公司資金援助爾必達公司,避免其因垂危破產而退出市場致市場競爭減少,並避免市場因競爭減少趨向集中,而有價格上漲,不利消費者之疑慮。(二)另據該會調查所得,參與結合事業之競爭同業與上下游交易相對人對本案多持正面肯定之態度。(三)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亦認本結合案應會增加台灣廠商代工產能如Mobile DRAM或Nand Flash等記憶體產品並導入相關技術使我國記憶體產業布局較為完整,有利於發展如3D IC等高階晶片整合技術,提升我國半導體產業競爭力,是本案經綜合評估,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尚無須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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