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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之協議書,免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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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08 22:55   更新日期: 2013-01-09 00:55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惠英/花蓮縣報導】

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之協議書,免貼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納稅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地方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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