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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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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09 16:50   更新日期: 2013-01-10 01:51   府會記者 蘇麥芬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蘇麥芬/台中市報導】

車輛買賣,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多數民眾以為買賣車輛,只要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手續便完成了,常在車輛售出多年後,接獲被處鉅額罰鍰或追補稅款的繳款書,才驚覺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嚴重性。

事實上,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稽徵機關無從獲悉,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由於車籍資料並未更新,無論使用牌照稅、燃料費,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該局叮嚀您,車輛所有權轉讓時,應確實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倘遇有新車主拒不配合辦理時,原車主應隨即檢具車主身分證正本、催辦過戶之報紙或郵局存證信函等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始可免除讓渡後仍須負擔繳稅義務或遭處罰的困擾。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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