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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之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 應繳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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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08 17:33   更新日期: 2013-01-10 02:33   府會記者 陳秀瑄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陳秀瑄/台中市報導】

新建之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應繳納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應向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以免發生漏稅受罰。

該局同時呼籲,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即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以免發生漏稅受罰或多繳稅情形。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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