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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僅需載列外籍旅客護照號碼末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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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10 22:04   更新日期: 2013-01-11 00:04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豐龍/嘉義市報導】

特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僅需載列外籍旅客護照號碼末四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陳小姐詢問該公司經核准銷售特定貨物給外籍旅客,開立統一發票護照號碼是否要全部填寫?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101.12.06. 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1號令,自該發布令日起特定營業人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 業稅實施辦法」第 6條第 2項第 1款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七、(二)3、(1)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僅 需於統一發票載列外籍旅客護照號碼末4碼,以維護外籍旅客權益。另特定營業人依法開立退稅表單時,仍應於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管理系統 詳載外籍旅客護照號碼,俾利海關查驗及後續勾稽。但交付外籍旅客之退稅表單收執聯,其護照號碼欄比照前項規定僅須載列末4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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