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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源城國小不適任教師案/3名鎮代要求盡快解決」聲明稿

102年1月11日東方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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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12 17:59   更新日期: 2013-01-13 10:39   府會記者 林櫻美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林櫻美/花蓮縣報導】

1021月11日東方報

登載「源城國小不適任教師案/3名鎮代要求盡快解決」聲明稿

報載「源城國小不適任教師案遲遲難解,鎮民代表會三名代表蔡秋龍、鄧坤明、陳建忠,…促請教育單位盡快移除不定時炸彈……不知道教育處還在等什麼?拖什麼?……教育處的行政效率在哪裡?……」

源城國小家長於1月8日至學校指控黃錦華教師不適任案,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獲知後就學校認定黃師違反學生受教權益有具體事實部分,考量學生安全顧慮,立即指示學校:

一、自9日起調整黃師授課,改以協助校內行政事務為主,所遺課務請學校務必以學生受教權為首要,積極覓妥合格教師授課,前開費用由本府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注意案內學生情緒與其他狀況,並積極與學生家長溝通,適時給予協助與輔導。

三、務必依「教師法」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積極辦理,並將處理結果限期一個月內函報教育處。

源城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於102年1月8日調查認定「教師黃錦華確認有教學及管教不當,違反學生受教權之具體不適任事實,啟動不適任教師機制,並請老師於一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

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有『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情事者,除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而有關疑似罹患精神病教師處理流程,依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倘若教師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視其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依程序進入輔導期。屆時,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組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而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至輔導期滿時,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即提教評會審議,依教師法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師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依上述相關規定所述,無論教師究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或『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均需經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後報縣政府憑核。爰有關源城國小黃教師案,本府教育處於獲悉後第一時間即做出緊急處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教育處陳處長並隨即率同駐區督學至學校督導,重申秉持毋枉毋縱之處理原則,嚴格督導學校依程序積極處理,並無報載「……不知道教育處還在等什麼?拖什麼?……教育處的行政效率在哪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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