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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酒駕經吊照,將停止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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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14 17:33   更新日期: 2013-01-14 22:47   府會記者 陳秀瑄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陳秀瑄/台中市報導】

身心障礙者酒駕經吊照,將停止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障礙者因酒駕經裁決所吊扣駕照後,本身已喪失駕駛車輛的資格,與當初申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要件不符,稅捐稽徵機關會從駕照吊扣日起取消其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並恢復課稅,若吊扣期間屆滿後,其駕照仍為有效者,則必須再檢附相關資料重新申請。

該分局說明,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故領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經裁決所吊扣駕照後,已喪失駕駛車輛的資格,與其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要件不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辦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本人有駕駛執照者(每人限1輛):身分證 、身心障礙手冊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 、印章;以上證件均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均須一致。(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無駕駛執照者(每戶限1輛):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戶口名簿、駕駛人及車主私章;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為同一戶之親屬成員,且證件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均須一致。

該分局提醒民眾,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後如原核准免稅的條件未變更,則不必每年申請;但有不符合免稅條件者,將自免稅原因消失或變更之次日起恢復課稅。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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