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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過戶車輛以違章使用的新所有人為課稅及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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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17 18:18   更新日期: 2013-01-18 01:19   府會記者 蘇麥芬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蘇麥芬/台中市報導】

未辦過戶車輛以違章使用的新所有人為課稅及處罰對象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牌照稅款,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對象。

該局指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業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嗣後如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仍應以使用人(即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此外,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的使用牌照稅,亦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該局提醒,車輛移轉,請速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新所有人拒不辦理過戶,原所有人亦應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嗣後發生車輛違章,因責任歸屬明確,才不會產生舉證等的困擾。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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