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先生出售所有甲地號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另購買乙地號土地

先生出售所有甲地號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另購買乙地號土地

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01-28 17:06   更新日期: 2013-01-29 11:07   府會記者 陳秀瑄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陳秀瑄/台中市報導】

先生出售所有甲地號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另購買乙地號土地,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太太的名義另購新土地時,可不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夠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如果先生的土地出售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重購退稅相關規定,除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外,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以維護本身之權益。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