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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應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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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28 17:07   更新日期: 2013-01-29 11:08   府會記者 吳瑞珠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吳瑞珠/台中市報導】

增建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應申報課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故無使用執照之違建房屋,需申報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及騎樓圍用,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呼籲,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您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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