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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妥戶籍登記,無法享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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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28 17:09   更新日期: 2013-01-29 11:10   府會記者 黃蕭天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黃蕭天/台中市報導】

未辦妥戶籍登記,無法享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經核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先生所有房屋原供兒子居住並設籍於該戶,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現因兒子結婚遷出戶籍,雖實際仍有其他子女居住該戶但未設籍,先生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請於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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