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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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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29 14:54   更新日期: 2013-01-29 23:55   天眼日報記者 彭福興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彭福興/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據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因此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其提供娛樂設備供人唱歌並未另向消費者收費,但消費者亦非可自由進出娛樂,其費用實已內含於餐飲費中,其與營利事業利用娛樂設施推銷貨品不限定顧客是否購物均可觀賞娛樂之情形畢竟有別,不宜相提並論。為求課稅公平並防杜營業人取巧,仍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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