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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設卡拉ok供人使用雖不收費仍課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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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29 14:55   更新日期: 2013-01-29 23:56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高春霖/屏東縣報導】

餐廳設卡拉ok供人使用雖不收費仍課娛樂稅

餐飲業為招睞客戶設置卡拉ok等娛樂設施,提供客人使用,不論客人使用該娛樂設施是否另外收費,均應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設卡拉ok供顧客消遣,即屬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業者雖未另外向顧客收取費用,然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課徵娛樂稅。

潮州分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有上述情事之商號,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依娛樂稅法規定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被查獲後,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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