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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後如仍作自宅用地使用,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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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30 08:40   更新日期: 2013-01-31 10:10   府會記者 彭國江 / 屏東縣 報導  

【府會記者彭國江/屏東縣報導】

土地移轉後如仍作自宅用地使用,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屏東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仍應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其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依前述規定,民眾要申請優惠稅率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超過期限者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103至105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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