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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網樂通專案」廣告不實!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各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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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1-31 16:02   更新日期: 2013-01-31 16:03   天眼日報記者 王詩嬌 / 台北市 宣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詩嬌/台北市宣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30)日第1108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多媒體公司) 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服務廣告,就服務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分別處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合作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服務,於廣告宣稱「NT$570/每月」、「月付$570元」等語,於公司網頁以每月月租費570元與ADSL及Cable寬頻做比較,於廣告DM以每月月租費570元與HINET及BB寬頻做比較,並標示「勝」字,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係申辦系爭廣告專案,每月付月租費為570元,且系爭專案相較於HINET及BB寬頻業者、ADSL及Cable寬頻上網方案,綜合判斷其上網速率,係以系爭專案提供較低月租費。惟查系爭專案的費率計算方式係以每日日租費19元,該月為30日計算出月租費為570元,然消費者並無法自整體廣告得知月租費之計算係以日租費為計算基準,倘當月天數為31日,則月租費為589元,其廣告宣稱顯與事實不符;另全球公司表示,系爭廣告為以當月為30天,月租費570元做比較基準,據以計算出系爭專案每單位速率之月租費價格,較中華電信HINET及BB寬頻優惠,惟依全球公司計算方式,倘當月為31日,月租費為589元,則BB寬頻(亦即廣告所指Cable寬頻)月租費較為優惠。是上開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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