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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營造業者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至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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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6-26 18:02   更新日期: 2009-06-26 18:04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何才雄/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自95年12月1日公布實施後,依照該法第7條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最近1年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自公布實施以來今年已進入第3年,營造業者多數還未提出申報,高雄市目前748家綜合營造業、35家專業營造業、227家土木包工業,申報家數只有23家營造業,雖然營造業法對於未提出申報者沒有處罰規定,但是營造業者如果仍未申報,就有可能被依照「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中認定基準第5項規定,列為第3級綜合營造業,而影響公共工程投標資格及晉升等級權益。因為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明文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3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另外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丙等綜合營造業晉升乙等綜合營造業需經評鑑2年列為第1級者;乙等綜合營造業晉升甲等綜合營造業需經評鑑3年列為第1級者。

營造業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8條規定,營造業未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申報淨值者,當年淨值認定以營造業的資本額或最近1年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以兩者較低認定,如此一來就會影響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業者1年內的承攬總額。而營造業每年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否則將依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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