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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繳納截止日適逢假日在順延期限內繳納仍可扣除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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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04 17:18   更新日期: 2013-02-04 17:18   府會記者 吳瑞珠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吳瑞珠/台中市報導】

娛樂稅繳納截止日適逢假日在順延期限內繳納仍可扣除獎勵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其代徵稅款給予1%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惟逾期繳納者,不但無法享有扣領1%獎勵金,且每逾2日尚須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娛樂稅繳納截止期限試適逢假日時,在順延期間內繳納,仍可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扣領獎勵金。譬如本年度1月份娛樂稅繳納期限為102年2月10日,因適逢年假,繳納期限順延至2月18日,順延期間內繳納者,仍可享有1%之獎勵金。

如果代徵人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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