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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時仍需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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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05 17:12   更新日期: 2013-02-05 17:12   府會記者 邱雪如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邱雪如/台中市報導】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時仍需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怠報金,但以新台幣1萬5千元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租稅公平原則,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稅捐稽徵機關均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同樣地,當房屋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時,無論其是否為有辦理保存登記者,依規定皆應申報繳納契稅,請民眾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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