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法令宣導 > 情趣用品未依法標示,應限期改正

情趣用品未依法標示,應限期改正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02-07 11:51   更新日期: 2013-02-07 11:51   天眼日報記者 許祐佡 / 新北市 宣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祐佡/新北市宣導】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於西洋情人節前指派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協同本府經濟發展局及衛生局共同查核轄區內情趣用品店,分別於板橋、新莊、三重、中永和等區抽查16家業者,發現多件跳蛋、按摩棒、羊眼圈等情趣用品標示不合格,本府經濟發展局將函請業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將依商品標示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消保官表示,情趣商品之種類繁多,且與人體有直接或侵入性接觸,雖屬小眾商品,但對消費者健康安全之影響難謂不大。一般情趣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及進口商名稱、地址、商品內容、製造日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等資訊,保險套則需有合法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另外,販售保險套及壯陽藥物之業者,尚須領有合法藥商許可執照始得販售。

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選購情趣商品時應選擇有清楚合法標示之商品,並依照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來使用商品,避免發生消費爭議甚至危害身體健康。

另外,春節期間本府消保官電話不打烊:許宏仁(0963307357)、蕭光展(0963307356)、李大鵬(0963307358)、周繼雄(0963307359)、賴淑青(0963307360)。如發生重大消費案件,由法制局局長馬上召集消保官成立應變小組因應立即處理。又消費者亦可撥打消費者諮詢專線1950(可語音信箱留言)。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