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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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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6-26 15:20   更新日期: 2009-06-28 04:21   天眼日報記者 李美娟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美娟/台中市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包括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教育處表示,按該要點指出,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對於勞雇雙方都關心的工資給付問題,宜不扣發工資。

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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