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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車輛仍應將牌照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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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07 17:04   更新日期: 2013-02-07 17:04   天眼日報記者 劉金鏢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劉金鏢/台中市報導】

回收車輛仍應將牌照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屢接獲民眾抱怨電話,其所有車輛已交由車廠回收,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呢?

稅務局說明,車輛如因老舊或不堪使用,委託報廢車輛回收廠回收車體,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報廢前1日。該局提醒民眾,若不將2面車牌繳回辦理車輛報廢登記,倘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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