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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也應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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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19 12:20   更新日期: 2013-02-19 12:20   府會記者 林櫻美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林櫻美/花蓮縣報導】

標購法拍屋也應申報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也要申報契稅。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交換或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請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所以拍定人亦應依規定於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將被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按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為免受罰,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者,應於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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