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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賠償金額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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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19 15:56   更新日期: 2013-02-19 15:56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葉美惠/嘉義市報導】

貨運公司102年勞務承攬貨物運送途中因交通意外事故受有保險賠償時,其取得之賠償金額是否需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項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交通、工安等意外事故,受有保險賠償時,應保留調解筆錄、和解協議書及收據、支付憑證等相對支出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實際損失金額,並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分別填報,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若仍有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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