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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被執行時,僅就欠稅額和執行費用為扣押

不影響扣押後新增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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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20 17:11   更新日期: 2013-02-20 17:11   府會記者 黃建彬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黃建彬/台中市報導】

銀行存款被執行時,僅就欠稅額和執行費用為扣押,不影響扣押後新增的存款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移送執行後,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銀行存款的通知時,常有銀行存款被扣押是否代表該帳戶全部的存款均不能提款及扣押後再存進去的錢會再被扣押的疑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存款是義務人有多餘的現金才會存入銀行保管,所以沒有繼續性給付的性質,因此金融機構收到執行分署的扣押命令後新增的存款,非扣押命令之效力所及;但其中利息部分則有繼續性給付性質,在欠稅額及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其扣押效力可及於扣押後增加之利息。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義務人若欠稅5000元,執行必要費用300元,其銀行存款於102年2月18日僅有600元,則銀行於收到扣押命令時僅能扣押600元,義務人之後新存入之存款除非執行分署再次核發扣押命令,否則原扣押命令不及於扣押後新增之存款。若義務人之存款係50,000元,則該扣押命令僅會扣押欠稅額及執行必要費用,其餘款項義務人仍可自由提取,並不受影響。另外,扣押後銀行所給付之利息若為繼續性給付性質則可一併為扣押。

稅務局建議納稅義務人,關於滯納稅捐本應儘速繳納,若已移送執行,則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亦應儘速繳納,此時執行必要費用僅有郵寄費用;若至銀行存款被扣押乃至收取時,其執行必要費用即大幅增加,並有各銀行手續費等,且其執行時間相當快速,折算為利率相當不划算。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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