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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產及纏訟未結之土地是否可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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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21 16:42   更新日期: 2013-02-21 16:42   天眼日報記者 張興誠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張興誠/屏東縣報導】

公司財產及纏訟未結之土地是否可為擔保品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品,除了以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及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外,如以其他財產為擔保品者,應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限。因此如果以土地為擔保品,則須以無產權糾紛為要件,因此提供有纏訟多年未結之土地為擔保品,則不符上述擔保品具備之要件。

至於可否以公司財產為擔保品?依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又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立抵押權,就公司財產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因此以公司財產為擔保品並不符合上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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