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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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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21 17:21   更新日期: 2013-02-21 17:22   府會記者 陳秀瑄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陳秀瑄/台中市報導】

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土地所有權人戶籍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遷出未設於該地,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依法納稅是義務,合理節稅則是納稅人應享的權利,如果您的土地使用情形符合自用住宅或減免地價稅規定必須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方能開始適用減免,不要讓您的節稅權利睡著了。如有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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