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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出爾反爾惹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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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22 11:36   更新日期: 2013-02-22 13:51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 桃園市 撰稿  

【天眼日報記者黃招斌/桃園市撰稿】

勞保局出爾反爾惹民怨

每次「舉發」違法事件,勞工需具名留下連繫電話與地址,甚至身分證號俾供查核。但是勞保局「捷思妙誤」的分案,各部門踢來踢去(非其管轄業務),壓案勞工具名載明為「舉發」違法案件,勞保局逕行更為「申訴」案件,降低層級處理,勞保局回覆函時未據載明承辦人姓名(如附件即是),事後再追蹤時案件的進展時,勞保局卻稱當時是誰承辦回覆的?所幸凡走過必留痕跡,再從往來e-mail找到了原承辦允諾矣「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本案100-23-1-200177-0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原本案業經 貴局部門分機5158 王s 函覆處理在案,於日前致電貴局碰巧分機5158 王s請假(代接聽電話者)囑咐留電,待分機5158 王s次日上班日再回電,等候1日未獲回電。

今專函致陳請 貴局續辦理勞工權益受損,原分機5158 王s口頭允諾候判決確定再行處理。檢附一審、二審與二審確定證明書參酌辦理(如原附件)。

勞保局推應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逕向法院聲請損害賠償之訴。亦需勞保局試算短報損失金額?勞工才能依法起訴,沒有金額無法依法起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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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無法代為求償或是補正提撥,請儘速依法計算金額回覆勞工

勞保局無法代為求償或是補正提撥,請儘速依法計算金額回覆勞工,讓勞工自行依法定於期限內,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準此,您如因雇主有上開情事致勞工退休金受有損害者,得依前述規定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又權益受損事宜,係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遇有具體事實,仍應依民法規定辦理。您如有權益受損具體事實,建請逕與該等單位洽商解決,如有爭議,請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相關勞工業務單位申請調處,倘調處不成,請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逕向法院聲請損害賠償之訴。

附檔: 分機5158 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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