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車牌別移用,當心受罰

車牌別移用,當心受罰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02-25 13:47   更新日期: 2013-02-25 13:4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文怡/花蓮縣報導】

車牌別移用,當心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牌照,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另外,所謂移用牌照,無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兩者均會受罰。舉例來說,阿強擁有A、B兩車,兩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均為11,230元。倘若阿強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並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A、B兩車將各處11,230元的2倍罰鍰,即22,460元,也就是說,阿強因移用牌照而需繳納44,920元之罰鍰,可謂因小失大。

該局提醒車輛所有人,切莫取巧或貪圖方便,以免得不償失。車主若有任何使用牌照稅的問題,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 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也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該局電話(03)8226121轉242至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