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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及重購自住用地非同一所有權人,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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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27 16:51   更新日期: 2013-02-27 16:51   府會記者 黃建彬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黃建彬/台中市報導】

出售及重購自住用地非同一所有權人,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

所以出售自己名下之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另一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該局提醒民眾,當沉浸在小屋換大屋或搬遷至繁榮地段之喜悅前,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審慎考慮以何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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