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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加建應按變更後面積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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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27 17:08   更新日期: 2013-02-27 17:08   府會記者 邱雪如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邱雪如/台中市報導】

陽台加建應按變更後面積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課徵對象,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所稱之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陽台突出建築物外牆在2公尺以內,且每層陽台面積總和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八分之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再次提醒,陽台若有加蓋,例如:將陽台加建窗戶、拆除原房屋外牆,與室內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陽台之外圍加建牆壁,與原房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因具有頂蓋或牆壁,結構已變更為非陽台,該部分面積即應併計入建築面積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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