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崁頂代表會代表李春富判決定讞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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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2-27 10:49   更新日期: 2013-02-27 10:49   天眼日報記者 張興誠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張興誠/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崁頂鄉民代表會副主席李春富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2月1日判決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後,又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定讞。

民政處指出,縣府如接獲最高法院判刑確定的公文,將依地方制度法79條規定予以解除代表職務。

民政處表示,李春富缺額代表一職,雖該選區最高票落選人莊明財得票數高於選舉委員會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但莊員亦因此案判決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定讞,又其他候選人得票數未達前揭票數,所以均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規定遞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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