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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提醒民眾購買福袋時應注意其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等價值

且須依綜所稅法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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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05 11:29   更新日期: 2013-03-05 11:29   天眼日報記者 楊小萍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楊小萍/宜蘭縣報導】

消保官提醒民眾購買福袋時應注意其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等價值

且須依綜所稅法扣繳稅額

針對日前報載縣內某百貨公司於春節期間推出福袋,民眾清晨排隊搶購,獲「驚喜大獎」--自家飯店住宿券,惟規定限平日使用,卻是按定價扣稅,得獎人認為划不來、不合理乙事,縣府消保官於日前邀集該百貨業者及國稅局(宜蘭分局)到府進行瞭解。經查百貨業者是依照其飯店目前所公告房價計價課稅,尚無違稅務相關法令。因事實上飯店平日房價均有折扣,且扣繳稅額亦會影響民眾兌領意願,消保官要求業者應按一般消費者得享之折扣(房價)核計扣繳稅額,以符實質課稅原則。

另有鑑於近年常見民眾大排長龍搶購百貨公司或商場福袋,但在看到福袋實際內容後大感受騙上當,經濟部業於102年2月7日公告「零售業等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應清楚揭示福袋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等。此外,若有特殊購買條件限制,業者亦應在消費者購買前詳細說明,銷售及抽獎程序也必須公開及公正,且不可以免除商品的瑕疵擔保責任。

此外,縣府消保官亦提醒民眾,於購買福袋時,應注意業者推出的福袋價值是採取平均單價多少元、抑或保證每個福袋都高於一定價值,也要確定每個福袋內容及數量,福袋產品如果有過期、瑕疵,是否可要求退換等細節。而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價值超過1千元以上,就得開立扣繳憑單,列入綜所稅,內容物價值若逾2萬元,須先扣繳10%機會中獎稅;若價值在2萬元以下、2千元以上,雖不需扣繳機會中獎稅,但仍須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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