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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國內商家不得收受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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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06 20:39   更新日期: 2013-03-07 01:43   天眼日報記者 陳珛宣 / 台北市 轉載  

【天眼日報記者陳珛宣/台北市轉載】

重申國內商家不得收受人民幣

外匯指定銀行自2月6日開辦人民幣業務後,為避免商家誤解國內交易得使用人民幣,本行再重申如下:

一、來臺觀光旅客所持有之人民幣,應先至經許可之金融機構或外幣收兌處兌換為新臺幣後,方得用以消費。商家如直接接受人民幣或未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與新臺幣之兌換或買賣,其收受之人民幣及新臺幣將被主管機關沒入。

二、目前國內經許可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合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共有4,183家分支機構及外幣收兌處262家,範圍遍及各地熱門旅遊景點,均得提供外幣兌換新臺幣之服務,便利來臺觀光之旅客就近兌換。

新臺幣是國內流通之法償貨幣,本行再次呼籲國內商家進行交易時,不得收受人民幣。

附檔: 人民幣兌換之宣導及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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