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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拍賣過戶後 未受償之稅捐個人在100萬元以上 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仍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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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06 17:37   更新日期: 2013-03-06 17:37   府會記者 黃蕭天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黃蕭天/台中市報導】

不動產拍賣過戶後 未受償之稅捐個人在100萬元以上 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仍會被限制出境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房屋買賣在訂立契約辦理土地房屋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之房屋、土地,未經繳清房屋、地價稅款亦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由參與分配繳清。事實上,該房屋、土地在拍賣分配不足時,前欠繳之房屋、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於拍賣後扣除土地增值稅、96年1月12日以後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抵押權等優先債權後仍有欠稅,除仍需負繳納義務外,倘個人欠稅在1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稅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原已被限制出境者亦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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