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遷出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務局申報

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遷出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務局申報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03-07 09:25   更新日期: 2013-03-07 23:33   天眼日報記者 彭添褔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彭添褔/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102年地價稅清查作業已開始,持續至8月31日止,清查時最常發生補徵5年稅款的案件,大多是因為戶籍遷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而被補徵差額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已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有戶籍遷出無人設籍情形,雖實際仍居住該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一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會處以3倍以下罰鍰。

您對地價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至該分局洽詢,或歡迎撥打電話(08)8354780轉103至105(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解答。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