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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毀損老舊不堪使用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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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07 09:30   更新日期: 2013-03-07 09:30   天眼日報記者 張興誠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張興誠/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車輛不堪使用,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辦妥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繳至報廢前一日)。未辦理報廢手續的車輛,每年仍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另車輛擬不繼續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繳至報停前一日)。嗣後恢復使用時,應辦理復駛手續,並繳納應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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