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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國公司為權利主體(義務人)在地政事務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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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08 18:45   更新日期: 2013-03-08 18:45   府會記者 黃秀琴 / 苗栗縣 報導  

【府會記者黃秀琴/苗栗縣報導】

以外國公司為權利主體(義務人)在地政事務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為何?又其用印樣式為何?

以外國公司為權利主體(義務人)在地政事務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為何?又其用印樣式為何?

按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檢附認許證件,以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代為申請,分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及行政院60年1月12日台內字第0270號函示有案。本案之申請人倘為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自得以經濟部核發之該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為該公司之證明文件,並以該認許表上留存之印鑑審認。以上意見,請參考,惟因涉具體個案之審查及登記實務執行事宜,請檢具具體案例逕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洽詢,以資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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