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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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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2 16:24   更新日期: 2013-03-12 16:24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明松/屏東縣報導】

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會被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例如某撞球場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擅自營業,迄一月二十日才向稅捐處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違反娛樂稅法第七條規定,經稅務局裁定處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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