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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

依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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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4 12:54   更新日期: 2013-03-14 12:54   府會記者 林櫻美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林櫻美/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依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發現建商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以承買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逃漏契稅,為防杜假借房屋委建之名,行買賣、交換、贈與之實,規避稅負,該局將按實質課稅原則不定期加強查核。因此,房屋在建築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應於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6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使用執照影本、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申報,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又匿報或短報契稅經該局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納稅人如對契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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