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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武鄉民代表會主席雷正輝違反選罷法定讞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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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4 22:31   更新日期: 2013-03-14 22:31   天眼日報記者 張興誠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張興誠/屏東縣報導】

泰武鄉民代表會主席雷正輝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5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禠奪公權叁年,並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10月5日部分撤銷外仍維持原判決並其他上訴駁回在案,且於最高法院102年2月27日判決駁回定讞,縣政府民政處依法予以解職。

民政處指出,因該會主席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定讞,縣府在今年3月8日接獲最高法院判刑確定的判決,遂依地方制度法79條規定予以解除代表職權,連帶因代表產生的主席一職也自然消滅。

民政處表示,雷正輝缺額代表一職,因該選區最高票落選人戴曉慧得票數高於選舉委員會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所以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遞補規定。

此外,主席遺缺,是由代表互相選舉產生,至於是否要補選,由該鄉代表會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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