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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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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8 19:23   更新日期: 2013-03-19 00:24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文怡/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該局表示,私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依其使用情形地價稅的核課方式有四種:

1. 作建築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2. 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3. 若仍作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

4. 其餘均按千分之6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對於持有土地如有符合減免地價稅或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情形,應把握申請時機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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