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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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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8 17:15   更新日期: 2013-03-18 17:15   府會記者 李淑晴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李淑晴/台中市報導】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經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工業、礦業用地、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等(稅率千分之十),及經核准減免地價稅之騎樓走廊地與道路用地等,其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上開土地均已進行清查,為免補稅受罰,若自用住宅用地有戶籍遷出、營業或出租等不符規定情事,工、礦業用地、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等有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應主動申報改課。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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