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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醫療費用收據應如何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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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19 19:44   更新日期: 2013-03-19 19:44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蔡秀芬/屏東縣報導】

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一)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二)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之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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