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法令宣導 > 業者不到場協商,罔顧消費者權益2013 03 19

業者不到場協商,罔顧消費者權益2013 03 19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03-19 19:53   更新日期: 2013-03-19 19:58   天眼日報記者 高鈺蘭 / 新北市 宣導  

【天眼日報記者高鈺蘭/新北市宣導】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統計102年2月處理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發現有王昱翔、李杰、菲律賓航空公司、澧得電腦設計有限公司等4家業者(業者地址及所涉爭議類型如附件),於市府通知召開協商會議之公文合法送達後,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亦未於協商會議前向本府法制局提出書面說明,導致消費者已撥空甚至專程請假到場,卻僅能空等而無法解決其消費爭議案件。

消保官表示,為促請消費大眾多加注意,本府自101年9月起,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將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協商會議之業者名稱、地址等公告於大眾傳播媒體,倘業者累積2次未到府協商亦未提出書面說明,第3次起本府於發協商通知時將一併針對發生糾紛及業者未到之原因進行行政調查,要求業者應到府協商並接受調查,如業者仍未到場與消費者協商並接受行政調查,新北市政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對未到場之業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消保官進一步表示,倘遇有消費者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派員出席市府消保官召開之協商會,並慎重處理與消費者間發生之消費爭議案件,才是尊重消費者權益的優質業者,也呼籲業者應到場協商,以免受罰。

附檔: 業者名單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